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蒙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蒙某某依据已发送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实现债权729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永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