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执字第01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一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花,管兆祥,葛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1969-2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花。被执行人管兆祥。被执行人葛所梅。申请执行人陈一花与被执行人管兆祥、葛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管兆祥、葛所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一花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35000元,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管兆祥、葛所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管兆祥、葛所梅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管兆祥、葛所梅欠陈一花借款(含本金、诉讼费)计35362元。管兆祥、葛所梅保证于2015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5362元还清。二、若管兆祥、葛所梅对上述还款期限和数额有一期未及时履行,陈一花有权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