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樊绍成、XX勇与XX勇、安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绍成,XX勇,安凤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樊绍成。被告XX勇。被告安凤花。(系XX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绍成诉被告XX勇、安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绍成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凤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