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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樊绍成、XX勇与XX勇、安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绍成,XX勇,安凤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樊绍成。被告XX勇。被告安凤花。(系XX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绍成诉被告XX勇、安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绍成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凤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