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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建立与闫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立,闫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906号原告王建立。被告闫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立与被告闫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