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恰彬与许焕波、陈泽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洽彬,许焕波,陈泽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洽彬,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陈秀俊、杜顺彪,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焕波,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陈泽绮,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洽彬诉被告许焕波、被告陈泽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劲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建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