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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恰彬与许焕波、陈泽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洽彬,许焕波,陈泽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隆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洽彬,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陈秀俊、杜顺彪,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焕波,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陈泽绮,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洽彬诉被告许焕波、被告陈泽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劲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建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