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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曹兰与张洪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曹兰,张洪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沈曹兰。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曹兰与被告张洪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曹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曹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曹兰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