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催字第1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2798号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与利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董事长。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4月14日,票号为31300051/33523130,出票人为北京通力盛达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皮县裕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支付行为北京银行东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