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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勇申请执行董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壮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外滩路。被执行人董昌会,女,汉族,麻栗坡县人,家住麻栗坡县马街乡,现住麻栗坡河滨路,农民。关于李勇与董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董昌会给付赔偿费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申请执行人李勇同意由被执行人董昌会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李勇自愿放弃不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麻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