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齐海龙与王国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龙,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齐海龙,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晁丽利,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孤家子镇。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梨孤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孤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琚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