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民调确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龚丹丹、陈厚华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丹丹,陈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调确字第0012号申请人龚丹丹,居民。申请人陈厚华,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龚丹丹、陈厚华因相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26日经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龚丹丹与陈厚华二家房屋生活共用通道内各自堆放的物品于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各自清除,并保证今后双方不得私自占用生活共用通道。现申请人请求谷城县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哲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