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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赛兵与姜赛兵、许培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2118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公司职工。被告姜赛兵,居民。被告许培培,居民。被告姜明法,居民。被告姜明伟,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