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赛兵与姜赛兵、许培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2118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公司职工。被告姜赛兵,居民。被告许培培,居民。被告姜明法,居民。被告姜明伟,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赛兵、许培培、姜明法、姜明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