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炳玉与陈福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玉,陈福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86号原告:徐炳玉。被告:陈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玉与被告陈福生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炳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炳玉负担。审 判 员 冯 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