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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字第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广球与罗洪忠、张赛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广球,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350。被执行人罗洪忠,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3X。被执行人张赛春,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卫生院南侧新铺大厦501房。身份证号码:442530196105225326。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洪忠、张赛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洪忠、张赛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广球清偿人民币4,057,16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42,972元,但被执行人罗洪忠、张赛春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人民币4,100,132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方建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官海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