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甲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19号原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盛某。原告杨甲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吾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甲诉称,2005年国庆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9月22日生育一女杨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是过一段时间后,被告就对原告不满意。双方在2011年8月份之后开始争吵。被告一直提出要求离婚。并且被告也一直向原告要钱。如果被告拿不到钱,就在家摔东西。现在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离婚;2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抚育费1,000元/月,至孩子满18周岁为止。被告盛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补偿精神损失费。被告结婚时未到结婚年龄且结婚系被威胁后成婚。日常生活中被告在伙食上也没有得到过照顾。结婚这么多年,原告从来没有给被告买过东西。结婚之后每个月原告能存1,000元,从结婚到现在最起码有10万元。而且结婚之后被告也每个月交1,000元给原告父母的。结婚的时候,被告婚前没有财产。婚后买过手表,现在手表已经不见了;婚后还买了TCL40电视机,冰箱一台,双人布艺沙发,还向被告母亲借款10万元用来购买汽车。因外面赌钱向被告母亲借了6万元。在2014年12月7日给了被告2万元,被告现在在古今内衣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2,200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9月22日生育一女杨丙。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2011年8月起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2014年6月、7月多次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家中财物摔坏,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意见一致,但双方就女儿的抚育等意见相左致调解不成;2014年12月7日,原、被告在村委会协调下将夫妻存款予以分割完毕。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以致产生隔阂并发生争吵直至毁损家中财产,现双方均感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结合双方的婚姻现状,本院应准予离婚。关于双方所生之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双方均积极要求取得女儿抚养权的态度值得肯定,但综合考虑现有的生活状态、原被告抚养能力,本院认为杨丙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金额,本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被告的收入确定每月支付人民币700元。至于被告所提借款事实,未有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难以采信;离婚后原告的居住,鉴于被告与原告的交恶现状,由被告自行搬离原告住所为宜,由原告适当补偿一定期限的住房补偿,由本院酌定3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甲与被告盛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女杨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杨丙抚养费700元直至杨丙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离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王泥浜村北杜巷7号自行解决居住,原告杨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盛某租房补偿款人民币36,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