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二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叙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叙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625号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黄廷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叙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叙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叙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叙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世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