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龙某,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某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