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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禄义,王武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禄义,王武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禄义,男。被告王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禄义、王武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