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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97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宗付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付,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97号-1原告:陈宗付,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斌,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陈宗付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144万元,且原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该案应当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未超出本院级别管辖范围,故本院对原告陈宗付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