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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覃╳╳申请执行段╳╳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XX,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覃XX,男,现住巴马县巴马镇。被执行人段XX,女,现住巴马县巴马镇。本院在执行覃XX申请执行段XX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付清所有应当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250元,其中,返还不当得利款11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巴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