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90年9月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谭金福,镇江新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汉族,1990年4月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琦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