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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小明、韩井利、张颜力与王玉虎、刘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明,韩井利,张颜力,陈生,韩井旺,王玉虎,郭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申请执行人韩井利。申请执行人张颜力。申请执行人陈生。申请执行人韩井旺。被执行人王玉虎。被执行人郭洪伟。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等五人与被执行人王玉虎、郭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了(2014)兴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委托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执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委托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