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建芳与余荣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芳,余荣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徐建芳,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余荣生,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芳与被告余荣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建芳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能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