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忆珍与潍坊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忆珍,潍坊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47号原告:王忆珍。被告:潍坊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忆珍与被告潍坊市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忆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琳琳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杨伟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