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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芝,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振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2428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