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真、林秋霞与董成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真,林秋霞,董成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真,曾用名杨珍,男,194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霞,女,196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成欢,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再审申请人杨真、林秋霞因与被申请人董成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真、林秋霞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可能改变原判决,应当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宅地是造假或者重复买地,其的宅地来源不当,欺骗政府,请求法院调查取证;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不充分,符合再审情形;三、原判决未查明案件重要事实,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应对本案再审。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董成欢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规定,本案在一审审理时申请人没有向法院申请调查,现申请人提出申请,因调查取证的期限已过,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取得的土地涉嫌造假,这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的房屋已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为合法建筑,没有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综上,杨真、林秋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他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真、林秋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黄业俦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