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彩红与刘桂海、郭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红,刘桂海,郭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赵彩红,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桂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郭玲玲,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高唐县。系被告刘桂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红与被告刘桂海、郭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彩红负担。审判员 张庚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