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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彩红与刘桂海、郭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红,刘桂海,郭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赵彩红,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桂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郭玲玲,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高唐县。系被告刘桂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红与被告刘桂海、郭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彩红负担。审判员  张庚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