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其付、李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其付,李世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告:朱其付,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世刚,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其付、李世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