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寇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寇爱波。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申请执行寇爱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471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寇爱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寇爱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2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寇爱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