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毛伦夫、司徒安国与司徒安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伦夫,司徒安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毛伦夫,农民。委托代理人:沈江威。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司徒安国,农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施鉴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伦夫与被告司徒安国、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伦夫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伦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伦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伦夫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毛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