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绪省诉被告吉林市科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绪省,吉林市科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336号(2014)昌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郭绪省,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科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南昌路1-1#。法定代表人:黄丽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绪省诉被告吉林市科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绪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绪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绪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0元,由原告郭绪省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孟 庆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