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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童小冬与任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冬,任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童小冬。被告任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冬与被告任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童小冬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