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童小冬与任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冬,任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童小冬。被告任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冬与被告任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童小冬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