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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边×,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