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曹建青诉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青,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899号原告:曹建青,男,汉族。被告: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青诉被告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建青负担。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