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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章秀平、王尉慈与王尉慈、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秀平,王尉慈,李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7号原告:章秀平。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尉慈。被告:李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秀平与被告王尉慈、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秀平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谦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