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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徐旺诉黄伯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撤诉073正件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旺,黄伯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徐旺,男,199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伯安,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旺诉被告黄伯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0元,由徐旺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