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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世安与被执行人陈启林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安,陈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安,男,1968年1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启林,男,1970年6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唐世安与被执行人陈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陈启林共计向原告唐世安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被告陈启林同意从2013年9月24日起每月24日前向原告唐世安支付人民币130000元,至上述欠款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8250元由被告陈启林负担”。因被执行人陈启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世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启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其本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陈启林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329、1330室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配偶唐牡丹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安怀村460-1号03幢二单元302室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本案已提交参与分配申请。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启林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329、1330室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除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民初字第4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嵇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