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兴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兴军,霍兴录,霍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霍兴军,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霍兴录,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霍有良,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霍洪俊与霍兴军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霍洪俊为被执行人。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良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春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