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厉志明与李富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志明,李富兵,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厉志明。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李富兵。被告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刘介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天仁路192、194、196、198号。负责人周游翔,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会赵克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志明与被告李富兵、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志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厉志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斌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