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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欧维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维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慧。委托代理人:柳泖。被告:浙江欧维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孙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维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