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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国英与李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052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某,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