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柳东与李世芬、胡建容、垫江县爱家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东,李世芬,胡建容,垫江县爱家房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柳东,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世芬,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胡建容,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县爱家房产,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北路1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东诉被告李世芬、胡建容、垫江县爱家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柳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东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