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邢某,干部。委托代理人:常保涛,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魏东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令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