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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范昌标与朱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昌标,朱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昌标,个体工商户业主(字号:高邮市昌隆塑料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斌。上诉人范昌标因与被上诉人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昌标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昌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昌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元,依法减半收取2773元,由上诉人范昌标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