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奎屯三方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罗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三方商贸运输有限公司,罗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奎屯三方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年。被告: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三方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奎屯三方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