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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与周××、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被告周××。被告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北侧。负责人朱雁,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立新,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与被告周××、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定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周××、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89元(其中被告张×垫付747元)、施救费150元、停车费40元、评估费200元、车辆损失91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320元、服装破损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49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告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1时45分许,被告周××驾驶张×所有的津DZQ×××号小轿车,沿宝地经典小区14号楼西侧道路,由北向南左转弯逆行行驶,遇原告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北右转弯,在路口北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天。诊断为:右侧碗部损伤、右小腿损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第三者商业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次事故认定客观、公正,本院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其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损失为:医疗费2989元、施救费150元、停车费40元、评估费200元、车辆损失91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112.48元(住院3天、建休24天,每天7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34.72元(住院3天,每天78.24元)、共计6986.20元。原告请求服装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89元、施救费150元、车辆损失91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11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34.72元,计6746.20元。其他损失停车费40元、评估费2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0元。被告张×垫付的医疗费747元,原告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人民币6746.2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人民币240元。三、原告王×返还被告张×垫付的医疗费747元。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天津宝坻支行;账号:1200171080005000050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周××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给付原告,给付时间同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