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城执字第1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秀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刘春成,朱宗芹,德州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134-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被执行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春成。被执行人:朱宗芹。第三人:德州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德州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秀华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刘春成、朱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春成、朱宗芹在山东春成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范围内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214万元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会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