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2号原告:滕某某,女,1985年生,汉族,农民,榆树市人,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