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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润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祥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审字第00008号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芮夕忠、曾为民,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申请人镇江市祥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高桥村大坝组。法定代表人丁志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安生,该公司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后,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了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徒(2014)1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文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