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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邓燕与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65号原告邓燕,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平镇梁山路4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燕诉被告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邓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燕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