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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37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锦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2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马某某于2005年农历五月初五生育一女吕甲,2007年农历7月15日生育一女吕乙。原告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吵架,加之被告不正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分居三年。为此,原告马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被告吕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4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日举行婚礼。马某某于2005年6月3日生育长女吕甲,2007年8月7日生育次女吕乙。马某某与吕某某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马某某于2014年11月份搬离被告家租房居住。现原告马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案中,马某某和吕某某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吕某某不照顾家庭等原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多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照顾好家庭和子女的生活。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体贴,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文娟 百度搜索“”